北京市醫(y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2025年北京市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北京市醫(yī)療保障局 | 2025-11-18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常態(tài)化制度化開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進一步擴大本市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范圍,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藥費負擔,現就本市組織開展2025年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機構范圍
本市所有公立醫(yī)療機構(含軍隊醫(yī)療機構)均應參加,醫(yī)保定點非公立醫(yī)療機構按照協議管理有關要求參加,鼓勵其他醫(yī)療機構積極參與。
(二)藥品范圍
按照分類施策的原則,確定2025年本市藥品帶量采購目錄。采購目錄分為帶量聯動藥品和帶量談判藥品,由集采機構分批次公布。
(三)申報范圍
根據2025年本市帶量采購藥品范圍,取得相應藥品注冊證書的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yè)的,為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義務的中國境內的企業(yè)法人,以下統稱藥品企業(yè)),在質量標準、生產能力、供應穩(wěn)定性等方面達到集中帶量采購要求且無嚴重違法違約、失信行為的,并已獲得國家醫(yī)保編碼,原則上均可參加。
二、采購形式
(一)帶量聯動
帶量聯動藥品聯動全國各省級或省際聯盟帶量采購價格水平,通過購銷雙方互相選擇,確定中選藥品,實行帶量采購。
(二)帶量談判
帶量談判藥品根據全國各省級或省際聯盟帶量采購價格水平,制定藥品報價上限,通過邀請議價、量價掛鉤的方式進行帶量談判。
三、采購周期
2025年本市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周期為3年。采購周期內,如遇國家組織相同品種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等情況,原則上按照國家政策要求進行銜接;同時動態(tài)聯動全國各省級及省際聯盟藥品帶量采購中選結果。
四、工作程序及規(guī)則
(一)組織企業(yè)申報信息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藥品企業(yè)在北京市醫(y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y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網址:https://ybfw.ybj.beijing.gov.cn/#/Index,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進行網上報名,并申報藥品基本信息、價格信息及產能等相關信息,按流程公示、質疑后,組織相關企業(yè)對質疑內容進行澄清。
(二)制定報價上限
依據同一藥品在各省級或省際聯盟帶量采購的中選價格(包括已開標公示的擬中選價格)水平及全國各省現行價格,形成各申報藥品報價上限。有省級或省際聯盟帶量采購中選價格的藥品企業(yè)的產品,企業(yè)報價不得高于該產品帶量采購最低中選價格及各省現行最低價的價格水平;無省級或省際聯盟帶量采購中選價格的產品,企業(yè)報價不得高于同組產品帶量采購中選價格的平均水平及各省現行最低價的價格水平。
以上價格形成后將按流程開展公示、質疑、澄清等相關工作。
(三)組織企業(yè)報價
帶量聯動藥品報價不高于報價上限,即入圍形成候選藥品清單,可獲得醫(yī)療機構采購需求量80%約定采購量。此次集采對同組內價格差異較大的藥品,采取中位取價、梯度帶量的方式,即與平均水平相比,每差距增加1倍,約定任務比例減少10%,最多減少50%。
帶量談判藥品報價不高于報價上限,即入圍形成候選藥品清單。其中,獨家品牌談判藥品報價不高于報價上限,可獲得醫(yī)療機構80%約定任務量,2家品牌談判藥品報價不高于報價上限,可獲得70%約定任務量。談判藥品在不高于報價上限基礎上,每再降低1個百分點,約定任務量比例相應增加5個百分點,最高約定比例100%。原則上未成功報價或高于報價上限的帶量談判藥品將納入限價采購、重點監(jiān)控管理。
(四)采購主體遴選報量
采購主體根據臨床救治需求,登錄招采子系統,從候選藥品中遴選本機構所需藥品,并填報預采購量,匯總形成預采購總量。原則上采購主體申報的采購需求總量應不低于上年度實際采購量的80%,同時須上傳經簽章的填報確認書。
(五)企業(yè)確認供應
藥品企業(yè)登錄招采子系統查看相關藥品遴選結果及預采購總量,確認是否供應。未確認的企業(yè)及藥品視為退出2025年本市藥品帶量采購,對應的預采購量需組織采購主體再次遴選報量。
(六)確定擬中選結果
購銷雙方申報確認后,雙方確認藥品即為擬中選藥品,原則上帶量聯動藥品和帶量談判藥品帶量比例按照本通知報價環(huán)節(jié)確定的帶量比例規(guī)則執(zhí)行。
(七)公示擬中選結果和中選結果
通過招采子系統公示擬中選結果,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擬中選結果公示結束后,通過招采子系統正式發(fā)布中選結果及約定任務量。
(八)執(zhí)行中選結果
組織各采購主體與生產、經營企業(yè)在招采子系統上簽訂購銷合同,執(zhí)行網上采購。合同要明確品種、劑型、規(guī)格、包裝、數量、價格、供貨時限、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yè)仍按中選價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北京市醫(yī)療保障局
2025年11月14日